2006年底,游戏巨头大宇起诉盛大运营“盛大富翁”涉嫌侵犯其“大富翁”的商标权,要求盛大赔偿近55万元,并停止侵权。2007年9月,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庭宣判,对大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自1989年起,大宇自主开发研制并销售了8款“大富翁”系列电子游戏软件,公司于2005年在大陆注册了“大富翁”文字商标。2005年6月,大宇发现盛大推出的“盛大富翁”游戏与其“大富翁”同属提供在线游戏的服务项目,且二者在文字组成、含义、读音等方面均构成近似,且“盛大富翁”并没有改变“大富翁”的基本含义,两者之间没有明显的区别性,客观上已经对众多游戏造成了混淆和误解。因此,大宇认为盛大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
盛大则表示,大富翁是一类模拟商业风险的智力游戏棋的通用名称,“大富翁”作为商标不具有显著性,他们有权使用。盛大认为,“盛大富翁”系其企业字号“盛大”和通用词汇“富翁”两部分组成,属于合理使用,与大宇的“大富翁”商标不相同也不相似,“盛大”本身也是游戏商标,在业内也颇有名气。
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大富翁由美国人发明,是一类游戏的通用名称。此外,大宇虽然注册有商标,但从没有推出过“大富翁”网络游戏,也未经过以“大富翁”为商标的网络运营,其显著性和知名度极其有限,因此“盛大富翁”不构成对大宇的侵权。
【评论】商标注册后使用不当,削弱显著性,难以维权。
在法院的审判意见中提到了“大富翁”是一类游戏的通用名称,显著性极其有限。“大富翁”是否具有显著性是该案的一个重要焦点。
虽然大宇公司于2005年3月21日成功注册了“大富翁”文字商标,但该公司更多地把“大富翁”当成产品的名称在使用,而没有突出的商标性质。无论是在该公司推出的单机游戏中,还是与其他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中,大富翁都是以产品名称出现,而不是以商标出现。因此,在公众的认识中,“大富翁”就成了一种游戏的代言词。
此外,同行对于“大富翁”词汇的使用,使得“大富翁”成为此类游戏的通用名称,降低了作为商标的显著性。除《盛大富翁》外,还有《大富翁online》、《超级武林大富翁》等。
商标的显著性要求便于相关公众识别,以不同商品(服务)的来源。如果商标的文字弱化为商品的通用名称,那么就无法区别商标来源,弱化或丧失了显著性。大宇公司在申请注册“大富翁”商标时顺利拿到了注册证,享有商标专用权。然而大宇公司在使用中却将“大富翁”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以致同行效仿,公众认同,最终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
可见,商标使用的不当致使文字成为商品通用名称,很可能削弱或丧失显著性,造成维权困难。当商标文字被他人使用时,只要能够判定整体不存在商标近似性,就无法认定他人侵权。甚至还可能丧失专用权,如“优盘”商标就是因为文字成为商品通用名称而被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