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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上半年驰名商标认定情况
2007年上半年通过行政程序认定的驰名商标共计197件,其中商标局146件,商标评审委员会51件,较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数量遥遥领先。
近几年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通过行政程序申请驰名商标认定,其原因主要有四:一是企业的品牌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商标是企业知识产权中最有价值的无形资产,而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驰名商标的保护力无疑是最强的,一旦发现有人恶意注册,企业会果断采取法律手段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二是企业品牌战略需要。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亟待完善的状况下,被动挨打不如主动防御,企业越早通过行政程序套上驰名商标的“护身符”,越能在与侵权者的博弈中获得主动权。三是行政程序中商标保护的需要。针对他人在不相同类似商品(服务)上的恶意注册,在异议和争议程序中利用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成了企业保护知名品牌不被淡化的必要手段。四是为今后的商标维权打基础。企业商标被认定驰名商标,可以降低往后商标维权的成本和精力,在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中赢得先机。
通过行政认定驰名商标具有灵活性和预先性。首先,行政程序的启动条件较为简便,对理由和证据的审查较为灵活。其次,行政认定的可能性较高,异议、争议和工商案件的多发性为认定驰名商标提供了必要的案因。再次,在恶意注册人取得商标权利之前,企业即可以通过行政程序保护驰名商标,达到事半功倍之效。另外,在行政程序中可以通过专业商标代理机构操办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由专业人员指导收集、整理申请材料、撰写申请报告并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提供专业意见,不仅能提高申请认定的成功率保护无形资产,也使企业专心搞好生产经营避免精力分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