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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业务
国际注册

国内企业向境外注册商标

一、主体资格:
中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
二、所需文件
1、 填写《往国外申请注册商标委托事项书》(本所专有书式,备索);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4、 申请商标的图样10张;
5、 申请商标拟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
6、 申请人企业名称和地址的中英文;
7、 贵公司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

三、部分国家注册简介

马德里国际注册须知
一、 何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一八九一年四月十四日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签定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或根据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在马德里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及其共同实施细则建立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商标注册体系。
二、“马德里”协定与议定书的缔约方
协定缔约方是指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际。
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加入“议定书”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纯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只加入“议定书”而未加入“协定”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三、“协定”与“议定书”的不同
1、 国家基础注册不同
一个商标申请国际注册,指定保护的国家是“协定”成员国的,该商标必须是已经注册或经初步审定后的商标,方可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当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议定书”成员国时,该商标应是已被商标局受理的注册申请或是已经注册的商标。
2、 工作语言不同
“协定”所使用的工作语言仅为“法语”;“议定书”所使用的工作语言可选择“法语”或“英语”。
3、 缴费不同
如果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所指定保护的国家是“协定”成员国,该申请只要按照马德里协定所规定的统一规费交费即可;如果该商标所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议定书”成员国,该申请除要缴纳马德里协定规定的统一规费外,还需依照各国规定缴纳单独规费(收费标准详见马德里国际注册成员及费用表)。
4、 驳回期限不同
“协定”成员国的审查期限为十二个月,也就是说一个国际注册商标自国际局登记此项国际注册之日起,十二个月左右申请人没有收到驳回通知,该商标一般已在被指定的国家给予保护;而“议定书”成员国的审查期限一般是十二个月至十八个月左右。
四、“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好处
省钱:申请人缴纳以瑞士法郎计算的统一规费,或根据“议定书”再缴纳单独规费,而无须逐一向每一个指定保护的国家分别缴费,从数额上看,国际注册费大大低于分别向每个国家申请注册的费用。
省时:申请人从向商标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之日起,如果手续齐备并按规定缴纳费用,一般三、四个月即可取得商标注册证(有关“国际商标注册证”详情见本文第八条)。
省事:国际注册申请人可直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可用中文填写一份申请书指定一个或多个国家,在一个或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五、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主体
申请人应在我国国内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非“马德里”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在其合资或独资企业及台湾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向我国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六、可以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
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协定”成员国,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注册审定的商标;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议定书”成员国,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或者是已被我国商标局受理的注册申请或已经注册的商标。
七、国际基础注册与国际注册申请内容的一致性
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所报的商品或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范围。
八、国际注册的注册证和有关国家的保护关系
国际注册的注册证是国际局收到申请并进行了登记注册的凭证,又是注册人将来办理注册后变更、转让等事项的基础,它并不表示所指定的有关国家都给予了保护。能否得到保护,还要看继后的十二个月或十八个月左右,有关国家根据其本国法律对该商标进行审查的结果。


四、所需文件:
1、《国际注册申请书》;
2、 委托书;
3、《商标注册证》或商标申证明;
4、《营业执照》复印件。

马德里国际注册成员及费用(07.6)
协定缔约方(除中国外54个国家,每国指定注册费73瑞士法郎)
阿尔巴尼亚 亚美尼亚 奥地利
阿塞拜疆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保加利亚
比荷卢(三个国家) 白俄罗斯 瑞士
古巴 捷克共和国 德国
阿尔及利亚 埃及 西班牙
法国 克罗地亚 匈牙利
意大利 吉尔吉斯斯坦 摩洛哥
哈萨克斯坦 列支敦士登 利比里亚
拉脱维亚 蒙古 波兰
摩尔多瓦共和国 葡萄牙 罗马尼亚
俄罗斯联邦 斯洛文尼亚 斯洛伐克
圣马力诺 塔吉克斯坦 乌克兰
乌兹别克斯坦 越南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摩纳哥 肯尼亚
苏丹 斯威士兰 莱索托
不丹 莫桑比克 塞拉利昂
塞尔维亚和黑山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塞浦路斯
纳米比亚 叙利亚
纯协议书缔约国(22个国家,每国指定注册费如下,货币单位:瑞士法郎)
英国 429.00 丹麦 487.00 芬兰 249.00
挪威 430.00 瑞典 243.00 冰岛 271.00(307.00)
爱沙尼亚 214.00(292.00)格鲁吉亚 281.00 立陶宛 73.00
土库曼斯坦 236.00 土耳其 424.00 日本 226.00(1)+754.00(2)
希腊 185.00(924.00)新加坡 278.00 澳大利亚 356.00
赞比亚 73.00 爱尔兰 372.00 韩国 297.00
安提瓜和巴布达 73.00 美国 406.00 欧盟 2229.00(4151)
荷属安的列斯 283.00(561.00)
*指定费用为首类申请费用。
*圆括号中数字为集体商标收费标准。
*“(1)”为第一部分费用,提交国际申请时收取;“(2)”为第二部分费用,商标在被指定国得到保护时收取。
*单独收费的标准不是固定的,国际局将每月根据汇率的变化或者应单独收费国因国内收费标准变化的要求及时将各国新的单独收费标准通知各成员国。(请登录WWW.WIPO.INT进行查询)
费用合计
一、国际知识产权中心局收费:
1、基础注册费:653.00瑞士法郎(黑白) 903.00瑞士法郎(彩色)
2、指定注册费:
1)、所有协定国收费 73.00瑞士法郎/国
2)、所有纯协议书国费用(见指定数字)
二、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收费(人民币)
手续费:280.00元
三、翻译费(人民币)
翻译费:实际翻译费用根据申请国家及商品而定。
四、我所代理费(人民币)
10个国家以内,包括10个国家(一标一类)为2000元,每增加一类加收1000元,10个以上国家每增加一个国家加收300元,如指定欧盟需加收1000元。


欧盟
  英、德、法、意大利、西班牙等欧盟国家新近开始实行一种在目前共同体全部27个国家适用的商标体制。位于西班牙 Alicante 的欧共体商标局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受理欧共体商标申请。欧共体商标保护期为十年,可续展,每次续展保护期为十年。欧共体商标的申请人不限于欧共体成员国的国民,其他如《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员国的国民也可提出申请。国此,我国的企业也可以申请欧共体商标注册。
欧共体商标有如下特点:
(1)费用低。一件商标向欧共体商标局提出申请,即可在整个欧盟范围内获得有效的商标注册。较之于
在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费用大幅度减少;
(2)保护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标注册可获得欧盟27个成员国的保护,有关商标案件的裁决将在欧盟所有
的国家得到执行;
(3)注册商标可仅在一个欧盟国家使用。商标在欧盟任一国家的使用均足以对抗以未使用商标为由提出
的撤销申请;
(4)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同一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6
个月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享有优先权;
(5)已经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布的注册商标,在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请求优先权。
(6)不但词语、标识等传统商标可获得注册,声音、气味、产品外观及构造等新型商标,也可申请注册;
(7)一件商标申请最多可涵盖3类商品或服务,超过3类的,每类费用须另加。

欧共体商标的基本注册程序是:
   申请人向欧共体商标局或共同体成员国商标局提出申请;
  欧共体商标局将申请通知各成员国的商标主管机关,以进行各国的商标审查;
  审查通过后,进行三个月的公告。在此期间可提各种异议;
  如无异议,申请的商标在一年内获准注册。

  由于欧共体商标注册涵盖的国家众多,导致潜在的商标异议人大量存在,因此在欧洲使用商标或提出一项欧共体商标申请前,进行商标检索十分重要,以便避开已注册商标。

美国商标申请简要情况概述
一.在美国申请商标注册需提交的文件:
1.填写好的申请书一份
2.商标图样一份
3.申请费用
4.如该申请基于商标的实际在先使用,则每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需提交三份样本,显示该商标在该商品或服务上的实际使用情况,可以相同,也可是该同一商标的三种不同使用的示例。

二.申请程序:
提交申请日期:
   PTO负责联邦政府的商标注册。收到注册申请后,PTO会进行形式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商标注册的基本要求。如果符合,PTO会签发日期并在提交申请两个月后发给申请人一份通知书。如果不符合要求,则将所有材料包括申请费全部退还给申请人。

审查:
  在提交申请四个月后,PTO的审查员将负责审查并决定该商标能否注册。如不能,审查员会发函注明退回理由或者需要做的改动。申请人必须在收到信后六个月内答复,否则该申请即终止。如果申请人的答复不能成立,审查员将发出最终驳回。申请人可上诉商标审查及上诉委员会。
驳回的主要理由是在先注册的商标与之相似。与申请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带有描述性的商标,带有地理名称或其它原因的商标,也可能会被驳回。

异议:
  如果没有被退或申请人答复理由成立,该商标即会被印制在商标公告上。PTO将给申请人发出通知以告之公告日期。此后30天为异议期。

发证:
  如申请基于商标在先的实际使用且没人提出异议,PTO将于公告12个星期后颁发注册证。
如商标注册申请基于申请人将善意使用该商标的声明,PTO将于12个星期后颁发通知书。申请人在6个月时间内可以(1)使用此商标并提交使用声明,或者(2)申请6个月延展期。只有当特别标注时才可延长此期限。使用声明提交并通过后,PTO将颁发注册证书。

三.样本:
   显示商标使用的样本。如为将善意使用,申请人必须在提交声明使用备案或使用声明时每类提供三份样本。此样本必须是该商标实际使用的例证,可以相同也可不同。
如使用于商品上,可提供商品或包装上的标签,与商品相关的展示或使用照片。如因尺寸问题无法提供样本,就必须提供照片及其它可以接受的复制品,商品的包装。如使用于服务上,可提供的样本为招牌、印刷的小册子、广告、业务卡片或文具。或者显示该商标在描述及宣传此服务项目时的照片比如店门或运输卡车侧面的商标示样。
样本为不大于21。59CM*27。94CM的平面物。

外国申请需基于:
1,美国与该国商业贸易中的使用。
2,美国与该国商业贸易中的善意使用愿望。
3,在该国注册申请(自申请日起六个月)。
4,拥有该国商标专用权(有注册证)。

注册有效期为十年。但申请人需要在第五---第六年间提供一份用以表明该申请继续存在的誓言书。

香港商标制度简介
香港回归祖国后,商标法律制度没有变化,继续执行原有的《商标条例》。
一、商标主管机关
香港原来就有独立的商标注册制度。香港知识产权署下设商标注册处,独立负责审查商标注册申请及负责保存。

二、 商标注册申请
   香港法律对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没有特殊要求,自然人或法人团体均可申请商标注册,法律也没有规定商标申请人必须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使用,申请人只要在申请注册时指出使用或拟使用即可。必须填妥相关的申请表格,连同商标样本及有关费用,一并提交商标注册处。香港也采用一标一类的申请授权制度,分类亦采用国际分类的42个大类。可予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图案、姓名、签署、文字、字体、数字、不同形状或颜色构成的标志,或以上项目的各种组合以及主体图形、地理名称。服务商标在香港也受保护,且零售服务的商标可以在香港申请。在香港申请商标注册有一个特殊要求是,商标注册处有权规定申请人须在申请日起12个月内完成所有申请手续。若申请人未能遵守该规定,可以被视为放弃申请。

三、 商标审查及授权
(一)A 、B 部注册制度与英国商标制度相同,香港的商标注册分为A部注册和B部注册。在A部注册的商标应在本质上或因长期广泛使用而具备显著性。如为以独特方式展现公司、个人或商号的名称,申请人或其前任的签名(以中文签署的除外)以及一个或多个创造字或词等。仅具备区别性的商标可获准在B部注册。在B部注册的商标不及在A 部注册的商标审查严格。
(二)审查及授权程序采取二次审查及司法监督制度。第一次审查决定受理的商标在A部还是在B部注册。申请人如同意商标注册处的意见,则注册处发出公告;若第一次审查决定不予注册或申请人不同意在B部注册,将引起第二次审查。申请人对注册处第二次审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上诉至法院。
  对经第一次审查或第二次审查公告的商标,任何人均可对其提出异议,异议期为两个月,对未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将予注册。

四、 注册商标的保护
   在香港已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7年,之后可续期14年,续展次数不限,商标注册有效期以申请日开始计算。在A部或在B部注册的商标法律地位有所不同。在A部注册的商标专用权有较大保障。A部的注册商标注册期满7年或视为永久有效;在B部注册的商标则不享有相同的法律保障,在注册期满后,其注册效力仍可能受到质疑。在遇到商标侵权时,法院易于作出对A部注册商标侵权的认定,而对B部注册的商标所有人的指控,被告人可有较多的辩护理由,法院也可能不予颁发禁止令。

澳大利亚商标注册介绍
注册的必要性:
  在澳大利亚, 和在许多普通法系国家一样,法律对注册商标和经过使用的未注册商标都给予保护, 但是两种保护有很大差异:如果未注册商标被他人使用, 只能依据普通法提出假冒(Passing off)诉讼。 这种情况下, 需要证明被假冒商标有一定的知名度, 而且他人的使用又可能使公众产生混淆, 或者欺骗公众。这个证明的过程难度很大而且花费巨大。
  如果注册商标被他人未经许可的使用, 可以提出侵权诉讼(Infringement)程序简便许多。

注册有效期:
   每十年续展一次 到期日前后十二个月都可以提出续展申请 后十二个月提出申请的需要缴纳延期费
特别禁用: 普通人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其它:
   商标必须使用 否则有可能被撤销,大约申请10个星期以后审查,异议期三个月,如果没有异议或者异议被驳回, 申请将被核准注册, 原申请日期即为权利开始日期 。

德国商标制度简介

商标主管机关:德国专利局

商标注册保护对象:
文字,字母,数字,图形,音响,立体等。

商标不经注册不能受到保护。

申请人:
必须明确指出申请人,个体(自然人或法人);能够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伙关系;几个人共同申请。

商标图样:
   申请时必须提供希望受到保护的图样。
  文字商标中的字体如果不是专利局通用的,如图形化设计的商标,或组合商标和指定颜色的商标,必须提供四份图样。
  标样用纸不能大于A4,用于图样的区域不能超过26。2厘米*17厘米。只能在一边使用。左边必须留出至少2。5厘米的空白。
  如果需要颜色保护,在申请中必须指明颜色。
  注册立体商标需要提交四份相同的平面图样。最多可能需要此商标六个不同角度的视图(每个各四份)。

申请音响商标注册时:
  音响商标能受到保护的程度和它总体的音响效果有关。不管何种商标申请,都有可能需要添加说明。
商品和服务:
  商品和服务必须以分类顺序填写;建议使用尼斯分类字母排序表中的名称。如不行,也可以用行业中通用的名称。必须使用德语。如果需要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解释,德国专利局会通知申请人,要求解释。申请一旦提交,不能再增加商品或服务项目,但随时可以减少。申请人可以指定一个优先类别。如果费用不足,此类将被优先考虑。
请求加速审查:
  指希望就申请要求和驳回绝对理由作出迅速决定。需交附加费。
优先权:
  如果一商标在巴黎公约一成员国内已经完全相同地注册(图样、商品),那么除了特定的情况,可以获得注册。

收费:
   包括申请费和超过三类的收费。包括公告印刷,申请和注册。申请时必须交齐所有费用,否则,专利局将通知申请人,认为申请被撤回,除非在通知后一个月内,交齐费用和附加费。

签字:
   申请书原件必须由申请人签字(传真的签章无效);公司申请的,必须有经授权的人签字。必须有公司的公章和必要的附加文字(如 for and on behalf of )。

代理人:
   在德国境内有住所或营业场所的,在原则上可以去专利局或专利法院直接申请注册。如果没有,任何人(即使是有德国国籍的人)都必须通过专利代理人或律师代理。需要签署委托书,无需公证。

程序:
   接到申请后,专利局先给申请发一个文号并确定申请日期(专利局收到申请的日期),然后马上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寄出受理通知书。这以后,专利局将不再就收到书件寄出通知书。在确定文号和付费的类别后,将对是否符合申请注册的正式要求作出审查。如果不符合要求,将通知申请人补正。 如果补正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将继续申请程序,否则,将驳回申请。如果申请存在以下缺陷,将以补正后的日期为申请日期:缺少申请人身份的信息;没有商标图样;没有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如果没有驳回的绝对理由,商标就能获得注册。如果有绝对理由,申请人将接到通知书,并有机会在专利局规定的时间内就此陈述意见。
考虑到申请人的意见后,如果专利局认为仍有必要维持驳回。将由更高一级的审查员来决定能否注册。
如果注册被最终驳回,申请人可以首先向OBJECTION EXAMINER 提出反对,反对无效,可以向联邦专利法院上诉。提出反对或上诉的期限决定下达后的一个月。提出反对,不用另外收费。如果专利局没有在六个月内就反对作出答复,申请人可以提出裁定请求,如果请求在两个月后还没有作出,申请人可以直接提出上诉。如果申请资料符合规范,不存在绝对理由,商标将被注册和公告。必须注意到的是,注册后,商标获得得只是临时性权利,还有可能遭到基于在先权利的异议。

异议:
   商标注册公告后,在先权利人可以在三个月内提出异议。异议一式两份作出。如果异议成立,注册将被撤销。如果这三个月里没有异议,商标就被正式注册了,只有注销撤销程序才能撤销商标权。

保护期:
   保护期十年,从申请日算起,至十年后申请日所在月的最后一日为止。以后,每次续展十年。续展必须在保护期最后一日前作出,如果在这一天还没有缴纳费用,专利局将通知注册人其商标将被撤销。在此通知送达后六个月内,注册人仍然可以提出续展,但必须多交一笔费用。]

商标注销:
   商标权所有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全部或部分(指部分商品或服务)放弃注册商标。在申请过程中,可以随时撤回,或减少商品或服务项目。

台湾商标注册简介

申請商標註冊者,應檢具下列表件:
申請書:
  必須使用商標主管機關印製之商標註冊申請書。
  申請書應註明商標名稱、指定使用之商品類別、商品名稱及申請人姓名、名稱、住(居)所、營業所或事務 所。
商標圖樣:
  應以堅軔光潔之紙料為之,其長與寬均不得超過五公分。
  需十五張商標圖樣,如為彩色者,應另附黑白圖樣三張。
申請人文件:
  以具結書為之。
  亦可檢送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執照影本。
  規費。
其他文件:
  如代理人委任書、正商標註冊證影本...等。
  商標主管機關對於商標註冊之申請,係先指定審查員審查。
  審查員再依商標審查辦法,先做程序上之審查,即審查申請書之內容及規費文件是否完備,如有錯誤缺漏或文件未完備者,即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當程序審查完畢後,再依商標審查準則,進行實體審查,審查商標圖樣是否具備積極要件(具有識別性)及未有消極要件(不得註冊之特別規定,如與他人商標近似...等)。
  審查後,認為合法者,即以審定書送達申請人,並公告於商標主管機關公報。
  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無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確定後,始予註冊。
  從接獲商標申請註冊案起,依目前之實務作業,大約需八~十個月才能審查完畢是否核准審定。
  獲准審定後,將於商標公報公告三個月,是否有人異議。
  公告滿三個月而無人異議,始予註冊,大約再經過1.5個月後始發下商標註冊證。

日本商标注册简介

  在日本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具体的文字、图形、记号或上述三者的结合。1960年开始实施的日本《商标法》现在又有新规定,除文字、图形、记号或它们的结合以外,还加上"它们与色彩的结合"。
   商标的设计必须具有吸引一般顾客的显著特征,使顾客可以区别这个商品是属于哪家公司的。
  日本《商标法》规定, 下述商标因设计没有特点,而不予注册:
  (1) 用商品本身名称表示的商标,如你的商品是茶叶,商标名也为 "茶叶",这种商标不能注册。
  (2) 与 "惯用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比如,日本清洒的"正宗",最初是某个公司使用的商标,但久而久之制造同类商品的其它公司也用它来表示自己的商品,或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使用,一般顾客总是把这样的文字或图形同这种商品结合在一起,使人不能辨别这是哪家公司的商品,这种“惯用商标”也不能注册。
  (3) 凡用普通方式表示商品的产地、销售地、质量、原料、用途、数量、形状、价格或生产、加工和使用方法以及时期的商标,比如 "东京啤酒"、"大阪饼干"或"1公斤等于1千日元"等均不可注册。
  (4) 凡用普通方式表示常见姓名或名称的商标,如 "田中"、"池田"等。
  (5) 极其简单而常见的标记。如一个日文字母或一个英文字母。
  (6) 其它使顾客不能辨认经销商的商标。
  (7) 与菊花徽章(日本皇室标志)、国旗、勋章、联合国或其它国际组织的标志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及有害风俗的商标。
  在日本申请商标,在申请书上要写明指定商品,必须按商品分类填写,然后向日本专利厅提交申请,经审查后,通过申请公告对外发表,公告后2个月内如无人提出异议,商标就可以正式注册。从申请到注册一般需2年以上的时间。商标权的有效期为10年,如需延长,可以继续注册,这时需交纳6万日元的注册费。
  日本在适应国际化协调,减化商标申请手续,加强授权速度,于去年 6月起对日本商标法作了大幅度的修订,主要引入了一申请多分类制;废除了商标权有效期限的申请续展的实质审查及注册商标使用检查;减化申请文件记载事项;注册后异议;对国内外著名商标保护;引入立体商标;统一了新旧商品分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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